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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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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张亚丽诉被告 杨朝东餐饮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3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人, 上列原、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3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人,

上列原、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