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08-3号 原告任阿曼,曾用名任曼,女,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传强, 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圣奇, 法定代表人白俊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阿曼诉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阿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阿曼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 瑛 审判员 卢新言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