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韩道厂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65号 原告韩道厂,男, 被告张磊,男, 原告韩道厂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张磊借原告韩道厂现金90万元。后经原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65号

原告韩道厂,男,

被告张磊,男,

原告韩道厂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张磊借原告韩道厂现金9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借款不还,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道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瑛

审判员 卢新言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