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65号 原告韩道厂,男, 原告韩道厂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张磊借原告韩道厂现金9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借款不还,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道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瑛 审判员 卢新言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