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93-2号 原告黄言言,男, 被告吕金迪,男, 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坤, 被告舜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 负责人沈树海,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言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舜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言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言言撤回对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舜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的起诉。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