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汪义先与潘建民、侯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32号 原告汪义先,男, 被告潘建民,男, 被告候明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义先与潘建民、侯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义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32号

原告汪义先,男,

被告建民,男,

被告候明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义先与建民、侯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义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义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汪义先承担。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陈 瑛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