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22号 原告肖翠玲,女, 被告党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翠玲诉被告常玉芳、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常玉芳、党虎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玉芳、党虎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