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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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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钦超诉被告赵义、牟景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73号 原告陈钦超,男,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华, 被告赵义,男, 被告牟景娥,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73号

原告陈钦超,男,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华,

被告赵义,男,

被告牟景娥,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钦超诉被告赵义、牟景娥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卢新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