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73号 原告陈钦超,男,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华, 被告赵义,男, 被告牟景娥,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钦超诉被告赵义、牟景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卢新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