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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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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060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牛某(曾用名牛爱梅),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060号

原告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牛某(曾用名牛爱梅),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某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正确,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郭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段万里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