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黄翠平,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刘春侠,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黄翠平与被告刘春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翠平负担。 审判长 董恒体 审判员 尹晓林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