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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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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翠平与刘春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黄翠平,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刘春侠,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黄翠平与被告刘春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黄翠平,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刘春侠,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黄翠平与被告刘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翠平负担。

审判长  董恒体

审判员  尹晓林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