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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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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展与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508号 原告刘二展(又名刘发展),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刘冰,河南栗风律师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程军,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508号

原告刘二展(又名刘发展),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刘冰,河南栗风律师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程军,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

原告刘二展诉被告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昭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7日,被告租赁冷藏货车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的身份证、夏邑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刘发展和刘二展系同一人。

2.2013年12月27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以此证明,被告程军欠原告刘发展30000元钱。

3.证人彭涛出庭作证。该证人陈述:程军借刘发展的钱是通过我打到程军账户上的,一共是30000元钱。原告以此证明,被告程军借原告刘发展30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能够与证据2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程军因租冷藏车缺乏资金向原告刘二展借款3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27日给原告刘二展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程军欠刘发展现金叁万元(30000元)欠款人程军2013.12.27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军归还原告刘二展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昭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