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701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高中文化,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93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