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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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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美玲与李成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309号 原告程美玲,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住夏邑县。 被告李成松,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玲与被告李成松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309号

原告程美玲,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住夏邑县。

被告李成松,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玲与被告李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程美玲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成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美玲撤回对被告李成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美玲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