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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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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鹏诉被告郭春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1号 原告侯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郭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1号

原告侯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郭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尹德勇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