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76-2号 原告何广西,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金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北路184号。机构代码:67536990-6。 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冬,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广西诉被告商丘市金圆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何广西与被告商丘市金圆物流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商丘市金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J7793号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商丘市金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J7793号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登记在何广西名下的豫NGX717号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窦玉巧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文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