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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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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诉被告史稳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0号 原告任玉坤,男,汉族,1933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任金峰之父) 原告宋玉梅,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妻) 原告任明亚,女,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0号

原告任玉坤,男,汉族,1933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任金峰之父)

原告宋玉梅,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妻)

原告任明亚,女,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

原告任忠臣,男,汉族,1998年6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子)

原告任卓亚,女,汉族,1995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

原告任冬亚,女,汉族,1995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沙媛、刘璐,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史稳见,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诉告史稳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窦玉巧

审判员  邹庆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