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0号 原告任玉坤,男,汉族,1933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任金峰之父) 原告宋玉梅,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妻) 原告任明亚,女,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 原告任忠臣,男,汉族,1998年6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子) 原告任卓亚,女,汉族,1995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 原告任冬亚,女,汉族,1995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死者之女)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沙媛、刘璐,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稳见,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诉被告史稳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玉坤、宋玉梅、任明亚、任忠臣、任卓亚、任冬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窦玉巧 审判员 邹庆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