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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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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72号 原告任某某。 被告赵某。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72号

原告某某

被告赵某

原告某某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