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19号 被告王方中,男。 被告王倩倩,女。 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建平诉被告王方中、王倩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刘西伦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建平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付建平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西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