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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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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合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29号 原告刘玉合,男,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沙媛、刘璐,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29号

原告刘玉合,男,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沙媛、刘璐,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水木清华A号)。机构代码:793219079。

代表人班文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合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愿先行调解,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窦玉巧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红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