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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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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0031-2号 原告刘某甲。 原告刘某乙。 原告刘某丙。 原告刘某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0031-2号

原告某甲

原告刘某乙。

原告刘某丙。

原告刘某丁。

原告刘某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刘某己。

原告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诉被告刘某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刘某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撤回对被告刘某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