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50号 原告刘思强,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郑军周,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强与被告郑军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思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思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思强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隋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