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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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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姜付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93号 原告刘建华,男,1971年2月9日出生。 被告姜付玲,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姜付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独任进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93号

原告建华,男,1971年2月9日出生。

被告姜付玲,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建华被告姜付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独任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