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93号 被告姜付玲,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姜付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独任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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