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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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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召诉被告何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98-1号 原告刘召 委托代理人李齐化 被告何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诉被告何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召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浩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98-1号

原告刘召

委托代理人李齐化

被告何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诉被告何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召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浩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浩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召撤回对被告何浩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召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