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98-1号 原告刘召 委托代理人李齐化 被告何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诉被告何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召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浩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浩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召撤回对被告何浩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召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