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94号 原告陈某某(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 上列原、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