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07号
原告赵安山,男,
被告商丘悦亚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商丘悦亚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商丘市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原告7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据、付息证明、还款计划,至2015年元月31日止。被告商丘悦亚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5200元,以后未支付利息及本金。请求被告商丘悦亚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0万元,偿还利息25200元;被告商丘市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安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瑛
审判员 卢新言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