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申请人杨可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特字第0000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500501-5。 代表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特字第0000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500501-5。

代表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可,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郭春梅,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赵大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申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申朝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