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特字第0000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500501-5。
代表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可,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郭春梅,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赵大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申朝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