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01号
原告王芝秀,女。
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大矿,男。
负责人孟庆伟,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芝秀诉被告朱大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晏玉君、叶红梅、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晏玉君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芝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芝秀承担。
审 判 长 晏玉君
审 判 员 叶红梅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