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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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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文玲诉被告周永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6号 原告丁文玲,女。 被告周永强,男。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文玲诉被告周永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6号

原告丁文玲,女。

被告周永强,男。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文玲诉被告周永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文玲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文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文玲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