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王某甲需足额补缴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原告王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