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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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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被告赵某某。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

被告某某

被告王某乙。

原告某甲诉被告某某王某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某甲需足额补缴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原告王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