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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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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51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商丘市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段世华,商丘市夏邑县司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51号

原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商丘市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段世华,商丘市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某甲被告王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张竹青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