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51号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商丘市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段世华,商丘市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张竹青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