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81号 原告王彦鄱,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无职业,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王彦鄱诉被告王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彦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巧云退还原告租金2000元,支付原告热水器修理费50元,赔偿原告因受到诬赖而导致的精神损失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彦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彦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邹庆华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 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