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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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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彦鄱诉被告王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81号 原告王彦鄱,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无职业,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王巧云,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王彦鄱诉被告王巧云房屋租赁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81号

原告王彦鄱,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无职业,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王巧云,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王彦鄱诉被告王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彦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巧云退还原告租金2000元,支付原告热水器修理费50元,赔偿原告因受到诬赖而导致的精神损失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彦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彦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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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邹庆华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 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