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志海诉被告田启书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51号 原告王志海,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田启书,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海诉被告田启书合伙纠纷一案后,被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51号

原告王志海,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田启书,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海诉被告田启书合伙纠纷一案后,被告田启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商丘市梁园区,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田启书经常居住地在商丘市睢阳区区域内,属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邹庆华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