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春霞诉被告彭瑞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55号 原告王春霞,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彭瑞保,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王春霞诉被告彭瑞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担任审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55号

原告王春霞,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彭瑞保,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王春霞诉被告彭瑞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春霞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