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55号 被告彭瑞保,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王春霞诉被告彭瑞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春霞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