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32号 被告王某。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