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427号 原告詹振振,男。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詹振振诉被告詹金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晏玉君、叶红梅,人民陪审员刘西伦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晏玉君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振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振振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晏玉君 审 判 员 叶红梅 人民陪审员 刘西伦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