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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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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13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13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某某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