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继明,男。 原告袁纪军诉被告袁继明合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纪军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纪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交495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袁纪军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