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杨秋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郑凯,该单位职工。 代表人李志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凌风诉被告商丘市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凌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凌风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