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65号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静、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进行审理。因原告程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田 静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