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61号 原告朱化成,男。 原告钮贵军,男。 原告朱秀平,男。 原告钮玉,男。 原告朱秀雨,男。 原告朱秀民,男。 原告胡同博,男。 委托代理人唐俊生,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朱化业,男。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同生、朱化清、朱化成、钮贵军、朱秀平、钮玉、朱秀雨、朱秀民、胡同博诉被告朱化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同生、朱化清、朱化成、钮贵军、朱秀平、钮玉、朱秀雨、朱秀民、胡同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同生、朱化清、朱化成、钮贵军、朱秀平、钮玉、朱秀雨、朱秀民、胡同博承担。 审判员 叶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