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5号 原告郭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尹德勇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