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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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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强诉被告刘西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5号 原告郭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5号

原告郭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尹德勇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