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张国勇,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命锋,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霍峰承担。 审判员 叶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