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 原告青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戴彦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清培、蔡文卿参加合议。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利率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因原告急需用钱找被告催要时,被告却采用故意躲避、电话不接等方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主体合法。2、被告陈某某书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的事实。 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证及庭审调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陈某某借原告青某某现金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青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某某借原告青某某现金10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且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诉权,应当认定该《借条》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未在合同期限内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借款未约定利率,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原告青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青某某借款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黄清培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