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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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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秀丽诉王朝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5号 原告戚秀丽,女, 被告王朝流(曾用名王新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秀丽诉王朝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秀丽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5号

原告戚秀丽,女,

被告王朝流(曾用名王新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秀丽王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秀丽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秀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