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5号 原告戚秀丽,女, 被告王朝流(曾用名王新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秀丽诉王朝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秀丽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秀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