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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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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琳与裴九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01号 原告朱晓琳,女, 被告裴九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琳与裴九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01号

原告朱晓琳,女,

被告裴九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琳与裴九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晓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朱晓琳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