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94号 原告李培,男, 被告李龙,男, 被告刘静静,女, 被告李成忠,男,1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并以其所有的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0023530号房产、豫NL2072号大众牌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龙、刘静静、李成忠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 查封李培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0023530号房产、豫NL2072号大众牌轿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