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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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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与李龙、刘静静、李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94号 原告李培,男, 被告李龙,男, 被告刘静静,女, 被告李成忠,男,1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94号

原告李培,男,

被告李龙,男,

被告刘静静,女,

被告李成忠,男,1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并以其所有的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0023530号房产、豫NL2072号大众牌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龙、刘静静李成忠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

查封李培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0023530号房产、豫NL2072号大众牌轿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