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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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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建诉曹昌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2号 原告李宏建,男, 被告曹昌胜,男, 原告李宏建诉曹昌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在起诉后第二天,撤回对王巍的起诉,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2号

原告李宏建,男,

被告曹昌胜,男,

原告李宏建诉曹昌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在起诉后第二天,撤回对王巍的起诉,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幸福、人民陪审员李育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昌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9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10万元,并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2014年12月还款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请求判决被告偿还五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曹昌胜未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担保借款合同;2、曹昌胜单位开的证明信;3、被告曹昌胜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曹昌胜欠我5万元。

被告曹昌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出以下认定:原告证据1、2、3,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9日,原告李宏建、被告曹昌胜、王巍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李宏建提供借款给王巍,曹昌胜自愿担保还款事项。王巍向原告李宏建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月利率20‰,如借款人王巍未能届时还款,由担保人曹昌胜支付借款全额及利息,预期滞纳金每日为5%。当日,原告将款交给王巍。借款期满后,王巍偿还原告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五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宏建、被告曹昌胜、王巍签订《担保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人王巍偿还原告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被告曹昌胜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曹昌胜偿还借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保证人曹昌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昌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宏建借款5万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