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静与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49号 原告杨静,女, 被告韩双喜,男, 被告孙金风,女, 原告杨静诉被告韩双喜、孙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新言担任审判长,同审判员张幸福、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49号

原告杨静,女,

被告双喜,男,

被告金风,女,

原告杨静诉被告韩双喜金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新言担任审判长,同审判员张幸福、人民陪审员李育新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双喜、孙金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静诉称:2013年10月21日,原告向我借款112000元,期限为3个月。2014年1月21日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

被告韩双喜未答辩。

被告孙金风未答辩。

原告对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韩双喜2013年10月21日出具的借条分,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2000元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4分的事实。2、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韩双喜、被告孙金风系夫妻关系及该借款及利息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的事实。

被告韩双喜未提交证据。

被告孙金风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21日被告韩双喜向原告杨静借款1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杨静现金拾壹万贰仟元(112000元),用期三个月,月息4分”。到期后,经原告杨静多次催要,被告韩双喜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韩双喜与被告孙金风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韩双喜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长期拖欠不予清偿,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被告韩双喜与被告孙金风系夫妻关系,故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韩双喜、被告孙金风偿还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准许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标准,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时间从2014年1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对高出此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双喜、孙金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静偿还借款112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12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3810元由被告韩双喜、孙金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