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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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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与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3649号 原告杨静,女, 被告韩双喜,男, 被告孙金风(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3649号

原告杨静,女,

被告双喜,男,

被告孙金风(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静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查封担保人刘启友豫N09323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