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3649号 原告杨静,女, 被告孙金风(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韩双喜、孙金风(凤)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查封担保人刘启友豫N09323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 书 记 员 丁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