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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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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城诉被告薛建峰、永城市莲花古园有限公司、韩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77号 原告梁勇城,男, 被告薛建峰,男, 被告永城市莲花古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韩振平 被告韩振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城诉被告薛建峰、永城市莲花古园有限公司、韩振平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77号

原告梁勇城,男,

被告薛建峰,男,

被告城市莲花古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韩振平

被告韩振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城诉被告薛建峰、永城市莲花古园有限公司、韩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薛建峰、永城市莲花古园有限公司、韩振平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门面房房产两套(位于睢县北环路与睢民公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中央名府小区13号楼1单元2层1号房和15号楼1单元2层16号房,房管局备案合同号为NO201501523号、NO20150152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