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77号 原告梁勇城,男, 被告薛建峰,男, 法定代理人韩振平 被告韩振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城诉被告薛建峰、永城市莲花古园有限公司、韩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薛建峰、永城市莲花古园有限公司、韩振平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门面房房产两套(位于睢县北环路与睢民公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中央名府小区13号楼1单元2层1号房和15号楼1单元2层16号房,房管局备案合同号为NO201501523号、NO20150152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