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77号 原告张玉忠,曾用名张敏,男, 被告卫治国,男, 被告杨丽,女,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7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并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商曹公路北郊粮店私房字第057748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张玉忠所有的坐落在商曹公路北郊粮店私房字第057748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